建筑合同

时间:2023-08-23 00:32:45
【精选】建筑合同范文集合5篇

【精选】建筑合同范文集合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合同 篇1

购买方(甲方):

供应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的具体要求,经协商甲方同意购买乙方的建筑材料一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二、 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

三、 货款金额:伍佰零贰万叁仟元整(材料明细附后)

四、 付款方式: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货款。

五、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六、 本合同解除条件:如遇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确实无法协商的,可向合同签订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 材料明细表:

购买方:(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开户行: 帐号:

……此处隐藏10426个字……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精选】建筑合同范文集合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